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开展二OO五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核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开展二OO五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核查的通知

杭经资源〔2006〕7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现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核查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19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杭州市的核查工作,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核查范围:核查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重点是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建材行业中的水泥和砖瓦企业,特别是水泥和砖瓦企业。核查企业(项目)面为30%。

二、核查要求:按照《通知》中的核查内容,核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认定时指出的问题是否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对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整改。

三、核查方式:请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时组织自查,于2月16日前完成,并将自查总结材料报市经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市经委将于2月中下旬组织核查(核查日程安排附后),同时迎接省经贸委的抽查。

联系人:徐浩,联系电话:85252013。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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