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森林防火戒严期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号:拱政发〔2004〕7号
颁布日期:2004-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

拱政发〔2004〕7号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戒严期的紧急通知

半山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从2003年12月12日雨后,天气连续晴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据有关气象预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天气将继续晴燥,林区森林防火形势已十分严峻,但个别地方野外用火仍未禁止,火情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杜绝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区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戒严期紧急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戒严时间:从2004年2月18日起到2004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范围:全区所有林区。

三、戒严期具体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戒严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地要严格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加大管理力度,绝不允许出现敷衍塞责情况。

2、加强宣传。半山林区各村、社区、辖区有关单位要在主要道口悬挂横幅,在林区张贴通告,尽最大努力让所有进山人员知道森林防火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加强日常巡逻。要切实落实人员,把好各山道入口关,加强巡逻,告知防火义务,同时建立巡查台帐。

4、加强值班备勤。要落实领导带班值日制度,保证信息24小时畅通,做好值班记录;落实好扑火队伍,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及时扑灭。戒严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日一报,在每日16:30前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半山镇政府)汇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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