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实施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甬政发〔2007〕134号
颁布日期:2007-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认真实施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甬政发〔2007〕134号)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过修编的《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已于2007年11月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洋功能区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制定海洋开发利用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是海域使用权利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实施《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对于科学合理地利用我市的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切实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不符合《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拟用海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政府不予审批或上报审批;对不符合《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的已建或在建用海项目,要进行调整,并限期整改。对违法用海行为要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建设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选划海洋保护区和海洋倾倒区时,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在开发利用海岸、海岛及周边海域时,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岸、海岛地形、岸滩、植被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依法用海和海洋的资源意识、经济意识、国土意识,提高维护海洋开发利用秩序的自觉性,为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洋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监督海洋开发和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五、要加强海洋监测、调查、服务、信息等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和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不断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各级涉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涉及海域使用的相关规划、区划与《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确保《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相关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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