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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白山政发〔2006〕10号
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又是森林防火紧要时期,按照民间习俗,人们将在清明节进行扫墓和祭奠活动。目前,浅山区积雪已基本化尽,气温高,回暖快,风大物燥,森林火险等级较高,野外上坟烧纸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了预防和控制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环境改善,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全体公民要牢固树立“崇尚科学为荣,愚昧无知为耻”的荣辱观,大力提倡“移风易俗,破除迷信”的优良传统,自觉做到野外不烧香、不烧纸、不燃放鞭炮,积极采用送一束鲜花,栽一棵树木的形式,表达对已故亲人的哀思,用温馨、和谐、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扫墓祭奠活动。市政府决定,对违反森林防火法令法规和野外擅自弄火、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的行为将按照《省政府2006年森林防火命令》规定,是公职人员的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的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要一律撤职;对不听劝阻强行点烧的,按故意纵火论处;对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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