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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函〔2006〕2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高新区、经开区:
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开始,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6元提高到176元,各区所辖乡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25元提高到140元。对低保边缘户,即持有《困难居民证》的困难家庭,在元旦、春节期间,根据救助资金情况为其发放临时性补助。
新的低保标准正式实施后,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及时进行扩面审批,以保证使符合低保条件和困难居民条件的申请对象全部纳入进来,同时还要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提标后低保金发放能够顺利进行。劳动部门在公益岗位和其他开发的就业岗位中,要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完善低保渐出机制。社保部门要及时把退休人员信息提交给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准确核定申请低保人员家庭收入提供帮助。
各县(市)提高补差水平或低保标准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报省民政厅同意后确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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