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市政函〔2006〕2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高新区、经开区:

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开始,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6元提高到176元,各区所辖乡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25元提高到140元。对低保边缘户,即持有《困难居民证》的困难家庭,在元旦、春节期间,根据救助资金情况为其发放临时性补助。

新的低保标准正式实施后,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及时进行扩面审批,以保证使符合低保条件和困难居民条件的申请对象全部纳入进来,同时还要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提标后低保金发放能够顺利进行。劳动部门在公益岗位和其他开发的就业岗位中,要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完善低保渐出机制。社保部门要及时把退休人员信息提交给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准确核定申请低保人员家庭收入提供帮助。

各县(市)提高补差水平或低保标准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报省民政厅同意后确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关于批转市经贸委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