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服务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服务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服务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服务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服务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房管局2006年9月)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服务,现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组织领导问题
各区成立生活大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生活大院长效管理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配备2-3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生活大院整治、交接、费用审核、日常考核、组织协调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大院长效管理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城管办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各管理服务责任单位、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物业服务监督考评小组定期开展考评工作。
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生活大院组成的管理服务区域,要成立生活大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生活大院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街道、乡镇牵头推荐产生,一般由生活大院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单位、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负责人任委员,报区生活大院管理办公室备案。
相对独立的管理服务区域,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牵头,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协助,参照物业管理模式成立业主委员会,规模小的可成立业主自治小组。
各级财政、公安、城管、工商、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生活大院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破产、倒闭的企事业单位生活大院,已无管理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物业服务中心接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长效管理服务的责任单位。
未改制或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生活大院,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单位和主管部门为长效管理服务的责任单位。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生活大院经过整治达标后,要求有偿委托给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管理服务的,所在地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应予接管。
由多个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组成的生活大院,区生活大院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有偿委托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管理服务,也可以由较少职工居住的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委托较多职工的原产权单位或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管理服务,被委托的单位为长效管理服务责任单位。
三、关于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性质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物业服务中心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应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便捷服务,收取相关费用予以优惠。
四、关于管理服务模式问题
单位自管或物业服务中心接管生活大院参照物业管理模式,管理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一般向居民提供生活大院的清扫保洁、绿化养护、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清理、路灯楼道灯维护等基本服务,相对封闭院落可提供门卫服务。业主(代表)大会要求基本服务以外的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与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在合同中约定。
五、关于服务费标准问题
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向居民提供基本服务的,按不低于9元/月·户或015元/m2·月的标准向被服务的居民收取服务费用,有门卫的按不低于11元/月·户或018元m2·月标准收取。对于业主意见不统一,经区生活大院管理办公室和街道、乡镇组织协调后,仍未能选聘物业服务单位,并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居住区,为了避免管理服务空档,由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提供基本服务,按照低限标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中心报物价部门备案。基本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中心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参照《淮安市主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淮价服〔2005〕32号)测算后,双方约定。
六、关于服务费用补贴问题
(一)市财政从2007年起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定额补贴清河、清浦区各100万元,2006年各补贴30万元,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用于市属破产倒闭企事业单位生活大院管理服务费不足部分补贴、区房管局专职人员经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费补助。淮阴区、楚州区、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清河、清浦区区属生活大院管理服务经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接管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服务的生活大院,在向居民收取服务费和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收益补贴的基础上,由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不低于8元/月·户标准补贴给物业服务中心。
(三)财政和原产权单位或改制后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生活大院管理服务费用一般补贴3年,3年后逐步过渡到市场化筹集。
七、关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问题
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接管的生活大院的共用房屋(值班室、车库、活动中心等)、共用场地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移交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补贴生活大院服务经费。
八、关于其它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问题
其它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是指除企事业单位生活大院以外的相对集中、规模较小的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和近年来集中建设的解困房、拆迁安置房等,均应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服务。
九、关于奖惩问题
2006年9月20日前,各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执照的,市财政给予每个物业服务中心补助2万元。2006年9月20日前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未取得企业执照的,2006年10月底前对辖区内无人管理的生活大院未实施到位的,予以责任追究。2006年年底,市政府对生活大院环境卫生整治和长效管理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以前政策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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