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豫政〔2004〕5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豫政〔2004〕5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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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豫政〔2004〕5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8月初,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焦政〔2004〕32号)(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对我市水上运输的安全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随后,又接到了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50号)(以下简称“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该意见对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并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文件精神,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全市水上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有关部门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全市水上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对直接管辖的水域、船舶、水上浮动设施、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市交通(海事)局要继续履行好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确定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还要在水上安全管理方面履行好以下职责:
负责全市辖区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和服务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对全市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负责对全市游览船舶,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并对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
负责对全市全部船舶逐船建立详细档案,并及时掌握船舶变动情况,做好检测检验和建档工作,负责将船舶性能、用途等技术性标准和作业安全环境、允许船舶作业水域、无证船舶、报废船舶处置、严禁事项等有关水上安全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的市河务、水利、旅游、林业、园林、质监、农业等各有关部门(市交通(海事)局目前掌握的水上船舶和分布情况附后,见附件1;今后发生变化时要随时公布),并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对每一艘船舶、每一个浮动设施都要列出监管表,使全市所有的船舶都有监管部门(单位)、监管政府,严防失控漏管现象发生。
负责经营性运输码头、渡口的审核、把关工作,由经营单位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按程序申报,具备条件的方可开业,不具备条件的应予关闭。
要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失控漏管。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严厉查处无证船舶行驶、无证船员驾驶、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二)市农业(含渔政监督)局负责对渔业船舶、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业、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农民用船舶进行登记造册和标明船名、用途,办理购买农用船只的有关手续,在农忙期要特别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进行检测、检验,并负责组织船员到有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及时将船舶数量、停靠地点、作业区域、报废船舶、无证船舶、无证船员下水作业等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和市交通(海事)、水利、河务等有关部门,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严防失控漏管。要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严禁无证船舶及无证船员下水作业,严厉查处违章作业、农用无证船舶、无证船员作业等涉及农用船舶安全的行为。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三)市水利局负责对分管河流、水库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辅助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如:防汛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时也要负责对分管河流、水库的水上漂流、水上运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大沙河、丹河、蟒河、青天河水库、群英水库、马鞍石水库、白墙水库、顺涧水库及其它21座小型水库等非通航水域的船舶登记造册,负责组织有资质单位对这些船舶进行检测、检验,组织作业人员到有培训资质单位进行培训,取得驾驶证书。对船舶数量、停靠地点、作业活动区域、路线和作业活动时间、现场管理人员及时认定和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和市交通(海事)、旅游等有关部门(市水利局提供的分管河流、水库名单附后,见附件2;今后发生变化时要随时公布),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对报废船舶、水上运动、漂流设施及时处置并公布。要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严防失控漏管。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演练。严禁无证船舶及无证船员在分管水域下水作业,严厉查处无证船舶行驶、无证船员驾驶、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四)市河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沁河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辅助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黄河、沁河水上漂流、水上运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以上船舶的登记造册、组织和督促船舶检验及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对报废船舶及时处置和公布。对船舶数量、作业区域、路线和作业时间、报废船舶等及时认定和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和市交通(海事)部门,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明确责任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严防失控漏管。负责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严禁无证船舶及无证船员在分管水域下水作业,严厉查处无证船舶行驶、无证船员驾驶、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五)市旅游局负责对所辖的云台山、青天河、顺涧湖、峰林峡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域内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游乐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所有水上游览、游乐设施和船舶进行登记造册,督促游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到交通海事机构对游览船舶办理船舶登记,并由交通(海事)部门对驾驶人员、船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对于报废船舶必须及时处置。将游乐船舶数量、停靠地点、作业区域、作业路线、作业时间、报废船舶、无证船只、无证船员下水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市交通(海事)、水利等部门,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明确责任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严防失控漏管。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严禁无证船舶及无证船员下水作业,严厉查处无证船舶行驶、无证船员驾驶、报废船舶下水、违章作业等行为,对超载行为进行从重处理。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六)市园林局、林业局分别对所辖的人民公园、月季公园、森林动物园等园林区内水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山阳区人民政府负责龙源湖公园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以上船舶进行登记造册,督促游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到交通(海事)部门对游览船舶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由交通(海事)部门对驾驶人员、船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对于报废船舶必须及时处置。将游览船舶数量、停靠地点、作业区域、作业路线、作业时间、报废船舶、无证船只、无证船员下水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市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明确责任人,对游览船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演练,防止失控漏管。严禁无证和报废游览船舶下水,严肃查处不合格游览船舶和人员经营。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七)市质监局负责园林区水域内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等水上游乐设施的质量检测、检验。严肃查处不合格游览船舶、游乐设施经营。负责公布并监督销毁不合格、报废的游览船舶和游乐设施。
(八)成立焦作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市交通(海事)局为召集人单位,市安监局、水利局、河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园林局、旅游局、质监局及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水上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要对全市所有船舶、浮动设施、渡口、作业人员及违法违规行为划清监管责任,列出监管职责表(见附件3、4),并及时通知到各有关政府和部门,要使全市每一个渡口(码头)、每一艘船舶、每一座浮动设施都有监管部门(单位)和监管政府,避免出现失控漏管;及时分析水上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及时协调解决在船舶登记、检测检验和对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实现水上安全。
(九)市安监局要加强工作监督,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对辖区渡口、水域等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要把加强本辖区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对辖区内开展水上旅游的库区、景区、河流,要建立健全“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库区或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水上运输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各自职责明确的安全责任制。
(二)要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船舶所有人及作业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水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作业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有关手续。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维护水上安全生产秩序,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载运输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区域内渡口(包括农用渡口、载客渡口和其他渡口)的设置或撤消的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交通(海事)部门(或市交通部门指定的机构)、水利、河务部门的意见。对渡口实施监管,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作为渡口安全管理员,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四)对市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公布的每个船只实行挂牌监管,制定监管方案,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人。严禁无证船舶、不合格和报废船舶、无证人员下水作业。
(五)认真适时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整治,严肃查处非法航道运行、非法船舶、自制船舶、无证船舶、无证船员作业、私设渡口、超载、混装、非法载客及其他严重危及水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接到交通、水利、农业、河务、旅游等部门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时,要及时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快速、严肃处理或打击。要及时与各有关方面沟通工作情况,防止失控漏管。
(六)负责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水上安全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渔业法》、《公路法》、《水法》、《防洪法》、《港口法》、《河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摸清底数,制定措施,配备专门人员,完善管理手段,履行好水上安全监管职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各类船只必须按核定标准作业和营运,严禁超载、混装,尤其是对农用和旅游船只,要加强管理,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要开展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隐患的船只,一律禁止下水作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经安全责任政府或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下水作业。
(五)对不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市交通(海事)局目前掌握的水上船舶分布情况
2.市水利局提供的分管河流、水库名单
3.有证船舶、浮动设施监管职责表
4.无证船舶监管处置职责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
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4〕5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己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近年来,我省库区、河流等水上旅游业发展较快,目前已有各类船舶、水上浮动设施近万艘,水上运输、水上漂流、水上运动等活动日益增多,水上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水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渔业法》、《公路法》、《水法》、《防洪法》、《港口法》、《河道管理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水上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
1.水上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追性,完善措施,落实责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实现我省水上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2.水上安全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机制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协调管理,建立覆盖全省的水上安全管理网络,努力形成对水上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责任,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
3.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开展水上旅游的库区、景区要建立健全“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库区或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水上运输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责任制。
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责任,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能。要提供条件,支持各级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整治,针对水上安全秩序混乱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开展取缔非法船舶、打击非法载客等整治活动。
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的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治理。
5.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及作业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水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6.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作业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做到村内没有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从事水上生产、运输活动,保证村内不违章私设渡口,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载运输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三、严格执法,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7.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所辖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海事机构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8.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标明用途并登记备案,在农忙期间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9.水利和河务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如:防汛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10.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内水域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持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对水上游览设施和长度5米以下游览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长度5米以上的游览船舶,由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海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并对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
11.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或撤消,应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水利、河务部门的意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作为渡口安全管理员,维持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农用渡口(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水上设施、船舶等的停靠点)安全管理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标注“农用”字牌,严禁搭载乘客。
载客的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当地交通部门水路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渡船船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12.加强对浮桥、公路渡口的管理。连接等级公路的公路渡口及跨越河流搭建的浮桥,建设单位须将建设方案报送当地水利部门审查后,按《公路法》有关规定报交通部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利部门。
13.加强对水上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开展经营性水上漂流活动,由省辖市政府负责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的意见。漂流经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漂流安全。
14.加强对船舶修造和买卖管理。从事经营性运输船舶、农业用船舶建(修)造的单位,其资质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购买船舶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须到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办理入籍手续;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共他用途的,应到有关主售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购买农用船舶应到当地农业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私自建造、改造和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应按照各行业的职责权限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15.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港口、码头,由经营单位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按程序申报,经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审核后方可开业。不具备条件的应予关闭。
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由港口所在地省辖市航务部门按照《港口法》的规定负责行政臂理,并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16.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上游览、渔业捕捞养殖和水上农业作业的所有人或作业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其船舶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从事水上生产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四、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水上安全
17.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群众在从事水上旅游、水上作业活动中的安全防范意识。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我省水上安全工作。
18.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加强部门间的救援合作。
19.负有水上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明确监管岗位职责,提高管理素质,完善管理手段,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20.对不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市交通(海事)局目前掌握的水上船舶分布情况
根据市交通(海事)局提供的所掌握的船舶情况,全市目前共有船舶136艘,已进行登记65艘,持证船员107人,尚有71艘挖沙船未进行登记(其中沁河挖沙船69艘,孟州黄河挖沙船2艘);园林区游览船(即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170条,其中月季公园20条,人民公园30条,龙源湖公园110条,白庄鱼塘10条。已登记船舶情况如下:
1、焦作市区游船14艘(其中群英水库11艘,船牌号为:豫焦J0026、J0050、J0045、J0098、J0099、J0080、J0081、J0082、J0083、J0084、J0087;龙源湖公园3艘,船牌号为:豫焦J0068、J0070、J0071),持证船员27人;
2、温县黄河渡船4艘(其中大玉兰渡口3艘,船牌号为:豫焦J0078、J0090、J0094;小营村渡口1艘,船牌号为:豫焦J0033),持证船员4人;
3、孟州市游船5艘(其中顺涧水库3艘,船牌号为:豫焦J0091、J0060、J0061;黄河化工开仪坝2艘,船牌号为:豫焦J0092、J0097),持证船员9人;
4、武陟县有船舶15艘(其中胜利渠首9艘,船牌号为:豫焦J0065、J0064、J0066、J0158、J0067、J0156、J0157、J0161、J0162;黄河老田庵渡口1艘,船牌号为:豫焦J0076;大封镇车渡口2艘,船牌号为:豫焦J0030、J0034;架部渡口2艘,船牌号为:豫焦J0036、J0044;大虹桥1艘,船牌号为:豫焦J0035),持证船员16人;
5、修武县马鞍石水库游船9艘(其中马鞍石水库7艘,船牌号为:豫焦J0048、J0046、J0189、J0049、J0187、J0180、J0181;景区管理局2艘,船牌号为:豫焦J0159、J0160),持证船员16人;
6、博爱县青天河水库有游船18艘(船牌号为:豫焦J0056、J0057、J0058、J0059、J0039、J0088、J0089、J0079、J0093、J0095、J0075、J0077、J0086、J0096、J0085、J0186、J0188、J0198),持证船员57人。
附件2
市水利局提供的分管河流、水库名单
1、河流:大沙河、蟒河、丹河
2、水库:焦作市群英水库;博爱县青天河水库、月山水库;修武县马鞍石水库、青龙洞水库;沁阳市八一水库、逍遥水库、高圪塔水库、校尉营水库、山王庄水库;孟州市白墙水库、顺涧水库、汤庙水库、刘雷水库、孙村水库、范庄水库、小柴河水库、龙台北沟水库、苏庄上库、苏庄下库、焦庄水库、司家沟水库、西孟庄水库、张洼水库、三村水库、璩沟水库。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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