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政发〔2007〕19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鄂政发〔2005〕46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2007年在全市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把整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与“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充实力量,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整合工作重点。将煤、膨润土、盐、泥碳、优质水泥灰岩、建筑用沙石、砖瓦粘土等我市重要矿种作为重点整合矿种;将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国有大矿周边矿区,小矿密集区,开采主体众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特别是鄂政发〔2005〕46号文确定的8个整顿规范重点矿区作为重点整合矿区;将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列为整合重点对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重点整合矿种和矿区,资源相对贫乏的平原地区应重点对粘土矿山进行整合。

(三)科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各地要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重要矿种整合方案,在此基础上,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各地要于2007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于2007年5月上旬前编制完成1个以上重要矿种整合方案,于2007年5月中旬前编制完成2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改委备案。其他矿种整合方案和整合区域的整合实施方案,要于2007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

(四)积极稳妥地实施整合工作。各地要按照整合方案,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12月底前完成1个以上重要矿种和2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并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提交书面报告,市整规办将对重要矿种、重点矿区整合工作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原则上,整合后矿山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二、巩固和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一)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反弹。继续做好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坚决扫除整顿工作死角。加强矿产开发活动日常监管,所有矿区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行为出现反弹苗头的地区,要及时开展集中整治。对存在整顿工作死角或经整顿后又出现违法行为反弹,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继续做好关闭矿山工作。各地要按照关闭矿山的工作安排,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对于关闭矿山,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供应雷管炸药,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三)加大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凡2006年年底前立案的,要在2007年5月底前结案,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考核制度,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量化考核。

三、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一)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完成市级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面启动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县级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继续推进单矿种规划,不断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完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探索实行矿业权投放计划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完善矿业权前置性审查、矿业权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实行采矿权前置备案和统一配号制度,研究建立矿业权人资质管理、行业准入、区块退出等制度,探索对矿业权人实行合同管理,分类研究制定重要矿种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三)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矿业权分类出让和有偿取得制度,系统清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和矿业权出让情况,明确政策界限,有序推进现有矿业权有偿化处置工作,着力解决“双轨制”问题。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条件和程序,大力推进新立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培植和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按照“归属明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制止转让过程中谋取暴利的行为,规范和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探索建立占用矿区收费制度,增加圈占和闲置资源的成本。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开采回采率挂钩工作,加强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通过完善和落实有偿使用制度,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保护与集约利用的倒逼机制和矿业权区块退出机制。

(四)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分配关系,实现矿产资源收益在市、县、乡之间以及所有者、投资者、勘查作业者之间的合理分配,形成有关主体间利益调节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补偿机制。一是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安全技术标准,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在生产过程中足额提取矿山安全准备金,从体制机制上加以保障。二是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增加环境治理投入。三是探索建立资源衰退产业转产、枯竭型转型的有效机制。探索建立矿山转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资源枯竭时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在此基础上,建立能够反映全部成本的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义务,防止只顾眼前利益、自身效益,而把安全事故、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代价留给社会、留给政府的行为。

(六)健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县市区矿产开发监管职能;完善矿产督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建立矿业权人信用记录档案制度,夯实监督管理工作基础;严格执行勘查项目和矿山年检制度,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验工作;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深化“三率”考核;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和实地督查制度,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协调与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土地供应、安全许可、环保审批、生产许可、行政监察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理顺部门分工与协作关系,形成管理合力。

(八)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基层建设。以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为契机,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岗位、人员经费四到位。二是建立适应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任务要求的矿山执法监察队伍。完善国土资源监察队伍职能,以动态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为抓手,切实加强矿产资源领域执法监察工作。同时,推进监督管理与执法监察的有机结合,建立有效的违法案件发现、移交、查处机制。三是加强业务培训。要以学习宣传新制度、新规范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保证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四是推行阳光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公开透明度。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年度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并于2007年4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2007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和鄂政发〔2005〕46号文件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将于2007年11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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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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