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 文号:茂府〔20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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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的通知
茂府〔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属于下列范围的,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并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上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由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地上建有临时建筑物的,按照纯土地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符合第一条情形的,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类型,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抵押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抵押、转让。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及本通知等规定的,各级政府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转让和登记手续。
六、省对土地使用权交易出台新规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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