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

南府办〔200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参考标准》已经2004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南宁市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参考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1号)关于国家对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实施强制扑杀的防治政策,并对禽主给予补助的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参考标准。

一、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是指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患有禽流感的病禽及同群禽动物,如鸡、鸭、鹅、鸽、鹌鹑、火鸡等。

二、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标准:

(一)大鸡(3月龄以上)每羽补助15元;中鸡(3月龄以下,1月龄以上)每羽补助10元;雏鸡(1月龄以下)每羽补助3元。鸭的扑杀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大鹅(3月龄以上)每羽补助25元;中鹅(3月龄以下,1月龄以上)每羽补助15元;雏鹅(1月龄以下)每羽补助5元。火鸡的扑杀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鸽子:种鸽每羽补助15元,肉鸽每羽补助5元;鹌鹑每羽补助1元。

(四)种禽(鸡、鸭、鹅)每羽补助30元。

三、按照以上标准,除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市财政负担60%,各县(区)财政负担40%。对规模养禽场(当时存栏量在10000羽以上)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养殖单位负担20%,市财政和县(区)各负担40%。

四、疫情一旦发生后,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做好疫情的调查、确认和上报工作:

(一)禽流感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确认。

(二)由乡动物防疫组织对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禽主逐户、逐场进行造册登记。

(三)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登记表应同时报县、市重大动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重防办”);然后由市级“重防办”汇总并核定后上报自治区“重防办”。

(四)市“重防办”汇总核定后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由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拨扑杀补助经费,县(区)财政根据审核结果作为下拨资金依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县区在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通知后一个星期内,必须将资金拨付到受灾禽主和养殖单位手中,15天内将资金分配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重防办”备案。在防灾救灾工作结束后25天内,各县区要将防疫工作总结报送市“重防办”和市财政局,市“重防办”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七、本参考标准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八、本参考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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