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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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平政办〔2004〕1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及农民负担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以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站,在村聘请价格监督员,形成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二、设立乡(镇)价格监督站。乡(镇)价格监督站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乡(镇)农经所等职能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自行调剂解决,也可以采取兼职办法。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较大的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站,作为县级价格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周围若干个乡(镇)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查处乡(镇)、村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切实履行好职能,解决好价格监督查处在农村的缺位问题。
三、聘请村价格监督员。聘请价格监督员应当坚持义务、自愿的原则。可从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代表、离退休干部、教师、机构改革中机关分流回乡人员、农村价格成本调查员、会计员以及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具体聘任工作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乡(镇)价格监督站和村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协调价格矛盾;完成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经费上给予必要保证,确保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2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六、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的指导,搞好协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七、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到今年年底之前,建立起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同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乡(镇)价格监督站和村价格监督员布置工作。认真查处他们调查、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对乡、村价格监督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必备的价格政策、法规知识,提高社会监督水平;指定专人进行工作指导,及时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做出成绩、贡献突出的价格监督员给予适当奖励。
八、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因此,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把涉农价格的监督管理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把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向乡(镇)、村两级延伸,把党和政府的各项价格政策落实到村,落实到户。通过价格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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