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文号:深监发〔2001〕19号
颁布日期:2001-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17日)

深监发〔2001〕19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监察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由于有些文件的内容和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有些已经有新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等原因,决定废止《深圳市行政监察规章制订程序暂行规定》(深监发〔1990〕18)等5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深圳市行政监察规章制订程序暂行规定(深监发〔1990〕18号)

2.关于协助内地调查人员查询银行帐号的暂行规定(深监发〔1990〕25号)

3.深圳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叛逃、出走处理的试行办法(深监发〔1991〕1号)

4.关于建立我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委员群众举报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深监发〔1991〕17号)

5.关于行政纪律处分执行程序的规定(深监发〔19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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