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给社区居委会有关权力的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给社区居委会有关权力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1]100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给社区居委会有关权力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改善广大城市居民的生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社区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市直和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以下权力下放给社区居委会(共22项):
一、民政部门应下放的权力:
1、辖区居民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初审权;
2、辖区居民申报社会救济救助金初审权;
3、辖区居民办理婚烟登记初审权;
4、辖区单位和居民申办社区服务项目初审权;
5、辖区退伍军人就业安置初审权。
二、公安、交警部门应下放的权力:
6、辖区居民办理农转非、户口迁移、出生登记、死亡注销初审权;
7、辖区居民办理身份证初审权;
8、辖区单位和居民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初审权;
9、辖区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初审权;
10、辖区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初审权。
三、计生部门应下放的权力:
11、辖区单位工作人员和居民申报生育指标初审权;
12、辖区居民办理外出务工经商婚育证明初审权;
13、辖区单位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初审权。
四、城建规划部门应下放的权力:
14、辖区居民住房改建、重建规划的审批前期登记备案权;
15、社区环境卫生和市容管理权、环卫设施配套权;
16、社区绿化管理权。
五、劳动就业部门应下放的权力:
17、辖区居民就业安置初审权;
18、辖区残疾人就业安置初审权;
六、武装部门应下放的权力:
19、辖区居民兵役登记和政审初审权;
九、其他应下放的权力:
20、辖区残疾人申办残疾证初审权;
21、辖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初评权;
22、社区居委会报刊订阅自主权。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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