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新政办(2013)100号
颁布日期:2013-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商务功能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指导意见》(豫政〔2012〕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12〕97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商务中心区和特色

商业区(以下简称“两区”)发展,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两区”发展适用于《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08〕195号)。二、对“两区”内申请登记的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最低可以是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三、“两区”内属于《河南省服务业产业发展及鼓励投资指南目录》所列行业的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

四、支持“两区”重大项目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纳入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服务范围,优先办理“两区”重点项目的备案、规划、土地、环保手续,优先推荐纳入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业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业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对入驻“两区”的企业和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2012—2015年免收省级批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两区”规划区内土地出让金市、县两级净收益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用于“两区”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七、引导支持“两区”开发主体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联合开发地面公共空间、地下空间和连廊通道,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

八、加强土地保障。“两区”建设所需土地,要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重点保障。“两区”新征土地可分批次单独组卷报批。

九、支持开发存量土地。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两区”开发。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并符合城市规划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两区”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两区”内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一、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促进“两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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