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梅市府(2006)1号
颁布日期:2006-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2006〕1号

印发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九日

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省运会上争创优异成绩,同时,奖励有关工作人员为备战和参加省运会积极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的市代表团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本奖励办法奖励。

第三条本奖励办法,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一)凡获1至8名的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发给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金。

(二)获1至8名的足球队,奖金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数,分别乘于8000元、5000元、3000元、1200元、900元、600元、400元、300元的奖金。奖金由教练组评定安排,不得平均分配。

(三)获1至8名的曲棍球队、排球队,奖金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数,分别乘于6000元、3500元、2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的奖金。奖金由教练组评定安排,不得平均分配。

(四)团体名次不计入代表团综合团体总分的,不发给奖金。

第五条教练员的奖励标准(足球、曲棍球、排球教练组除外)。

(一)获得金牌的运动员(个人项目)的教练组,带训时间两年以上的按运动员标准的100%发给奖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运动员标准的80%发给奖金;一年以下的按运动员标准的50%发给奖金。

(二)两人以上集体项目获1至8名的教练组,分别按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给该教练组。

(三)个人项目获2至8名的教练组奖金,按该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计发。

第六条破纪录奖励标准。

田径、举重项目的运动员,破一项市纪录奖励100元,破一项省纪录奖励1000元,破一项全国纪录奖励3000元。在同一赛事中,不管破纪录次数多少,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七条工作人员的奖励标准。

代表团工作人员及体育局有关工作人员按全体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20%计发奖金。此类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分等级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八条在省运会上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其文化考试加分奖励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代表团成员,由于违反纪律或责任事故,使代表团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或取消奖金。

第十条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奖金,由市体育局根据本奖励办法审核造册,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再行发放。

第十一条本奖励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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