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运转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运转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运转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郑政〔200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将公文运转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明传电报的收文办理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明传电报,是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正式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事务性的通知、阶段性的领导小组、临时性的工作布置和其他工作事项的通报等,具有迅速、方便的特点。在机关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明传电报的作用,凡是能通过明传电报解决的,不再印发其他形式的正式文件。
为保证市政府及办公厅布置的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把明传电报的办理与其他正式公文一样,履行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关于向市政府行文的有关问题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上报的公文要严格遵守行文程序和规则。反之,不仅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难以保证公文有序运转,更重要的是会延长公文正常的办理时间,甚至给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一)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通过网络传输,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受理。上报公文必须是以组织名义报组织,不能以组织名义报个人,或者以个人名义报组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能将公文报办公厅其他处室。上报公文不得多头主送。
(二)拟制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主张,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未经协商和会签的公文不得上报。邀请市政府以外的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和会议的,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
(三)上报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的要求。要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将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请示性公文上报市政府或领导同志个人。对收到的上报公文,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将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合规定的,将说明原因并退回报文单位。
(四)上报市政府的非秘级请示报告性公文,一律以电子公文形式通过网络报送,纸质文件不予受理。秘密级以上的请示报告性公文仍以纸质文件上报(一式3份)。此外,涉及经费、编制类的请示性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报送至市财政局、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受理此类公文。
(五)凡不按公文格式和规定渠道上报的公文不予受理。因不按正常渠道报送公文,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报文单位承担。市政府办公厅将按季度对上报公文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运转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的程序是:市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初稿、主管秘书长审核、法制局法制审核、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审核、领导签发、制发。从工作实际来看,要达到公文的有序高效运转,切实提高办事效率,需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解决公文处理中的“多、慢、差”问题。
多,即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数量仍然偏多。发文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如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周知性公文在新闻媒体刊播,不再另发纸质文件;上级公文,如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属于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事项、属于单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和贯彻上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公文的,除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不再批转或者转发。
慢,即文件制发时间过长。从公文运转程序方面来说,要提高办文效率,各主办单位在拟制公文送交审核前,坚持做好相关单位事前会签,不能事先无计划,随意拟文,搞矛盾上交,影响办文效率。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拿出年度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制度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按照《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05号)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要经过调研论证、起草初稿、征求部门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送审稿、主管副秘书长审核、法制审核、办公厅文电处审核、领导签发、印发公布和备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差,主要是公文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下大力气提高公文质量,一方面要把好公文的政策法规关。主办单位在认真遵照公文体例、格式,斟酌文字的同时,更要审核公文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避免文件与文件打架、法规与法规打架、文件与法规打架的现象,确保发出的公文规范、合法、统一。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内容要言简意赅,言之有物,反对空话套话;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制定措施要切实可行。既要加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另一方面要有计划性的行文,减少突击行文,要给公文审核和领导决策留一定的时间,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求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法制局审核,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审核,最大程度上避免公文内容方面出现纰漏。
(二)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审核的非规范性文件,根据文件的实际内容,涉及法律和相关问题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转请市法制局把关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时,要加有市政府发文稿笺,并征求部门意见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资料。部门之间未经协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退回原单位完善相关工作后重新报送。涉及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主办部门要适时通知市政府法制局介入。
(三)要提高办理公文的责任意识。公文办理有严格的程序,相关程序的办理人要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把关,保证公文的有序、高质量、高效率运转。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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