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结合郑东新区开发与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起步区范围与重点发展产业

第一条起步区为陇海铁路以北、东风渠以南、107国道以东、东四环以西的区域,由中央商务区(CBD)、龙湖南区、商住物流区组成。

第二条起步区重点发展IT等高科技产业、研发、教育产业、物流业、会展业、现代商贸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医疗卫生产业、咨询和中介服务业、娱乐旅游业等。

第二章土地使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由市政府授权郑东新区管委会垄断起步区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市场,建立土地储备制度。起步区内土地达到“七通一平”(道路、供电、热力、天然气、给水、排水、通讯通畅以及场地平整)后,由郑东新区管委会统一对外出让。

第四条起步区土地出让价格以土地取得成本价为基准,按用途、容积率和土地位置确定。土地取得成本价以起步区土地收支平衡为原则进行测算。

第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可获得土地出让价款15%的优惠。

第六条所使用土地出让金总额在1亿元以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投资商,可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时,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出资证明、信用等级证明等相关资料,首期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30%,在规定的付款期限过半时,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30%及相应利息,付款期限截止时结清全部土地款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土地出让金交齐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出让金总额在1-3亿元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土地出让金总额在3-5亿元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5亿元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符合协议、划拨使用土地条件,且以协议、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由市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以“一事一议”协议方式出让项目用地,由投资方提出申请,郑东新区管委会招商局、土地规划局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经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后,上报市土地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对经营理念新、管理手段先进和业绩良好的国际知名企业投资IT等高科技产业、物流业、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且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经市土地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并签订协议,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保证金后,土地出让金可缓至5年内交纳,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土地出让金交齐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大力推进中央商务区(CBD)建设

第九条鼓励中央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及省辖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CBD投资建设标志性楼宇,并对购买、租赁标志性楼宇的单位给以财政补贴。

第十条在郑东新区CBD新办企业,一次性购买标志性楼宇购房款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自首次销售或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现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给以财政补贴:前3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3%-5%、9%,后2年减半补贴。

第十一条一次性租赁标志性楼宇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新办外来企业,自其实现首次销售或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2%、4.5%。

第十二条入驻CBD的企事业单位,凡自建高层办公楼宇的,自其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内对其实现的营业收入给予2%的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在CBD租用办公用房,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补贴;不足15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CBD新购置办公用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购买8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用房的,可一次性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享受本章所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指其税收归郑东新区,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指在郑东新区新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期限)、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特指对象除外)的企业和单位。对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合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购买标志性楼宇或办公用房而享受财政补贴的,仅限于房屋一级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以上补贴,自郑东新区管委会对扶持单位实行财政补贴之日起,分10年补贴完毕。

第四章支持房地产开发、购房与租赁

第十七条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均可到郑东新区开发房地产项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达到地上二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经审核,投资商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商品住房的,按其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给予3%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自房地产交易完成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一条已经参加房改,但未达到应享受住房标准80%的人员,可在郑东新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鼓励单位向在郑东新区购房的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交通补贴;该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

享受货币化住房补贴到郑东新区购房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标准提高一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外地公民在郑东新区购买住房,建筑面积达56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3人,达9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4人,达12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5人,达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6人;不限定入户者身份。

第二十三条在房地产开发、购房、租赁过程中,凡涉及到省级以上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个人购买商品房,契税按1%收取。

第五章鼓励投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类投资主体均可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燃气、热力、自来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等多种投资经营形式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各类投资主体均可参与开发建设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指拥有500个以上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投资商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桥梁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投资商在取得冠名权后,必须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冠名,征得郑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地名管理机构审核,由市政府批准;未经郑东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转让冠名权,凡擅自转让的,将依法无偿收回该冠名权。

第六章亲商服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郑东新区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到企业申请文本后,在郑东新区办事大厅办理的有关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的所有运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内资项目在郑东新区投资,实行登记备案制;外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属于市财政统控的收费项目,统一到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缴纳有关费用。上述费用除应上缴国家及省市部分和劳保统筹费外,所有权属郑东新区管委会的财政性资金,可减半收取。

第三十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未经郑东新区管委会批准,不得到区内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立人才入区的“绿色通道”,广揽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郑东新区投资创业。凡郑东新区内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各类人才,由市有关部门办理调动、落户手续。郑东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及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和职称比例结构的限制。对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准予其配偶、子女、父母随同落户;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先落户,后就业;对外来短期工作和不入户人才发郑东新区工作暂住证。

第三十三条郑东新区内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业技能资格(技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的人员,以及急需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由郑东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当事人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郑东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教育部门应在其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人事、外事部门为其赴国(境)外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郑东新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聘用的外籍专家,由人事、外事、公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协助其申请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三十六条对郑东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人员(含外籍人员),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章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郑东新区的一部分,在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企业(项目),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龙子湖区与科技城可参照执行此办法。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规政策变更,郑东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郑东新区管委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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