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府[1999]141号

印发《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产营运机构的管理,规范资产营运机构

的设置,明晰公有产权主体和组织形式,实现政企分开、政

资分离和落实公有资本的营运责任,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称营运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的基本

原则:

(一)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营运机构设

置实行定职、定岗、定员的“三定”管理办法,确保公有资

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政策措施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二)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原则,营运机构

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分离,并以产权为纽带,对属下全资、

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者的权利。

(三)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公有资

产营运责任制,强化市属公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同时,对营运机

构的营运费用来源采取“定额拨补”和“收益提留”的管理办

法,保证营运机构的正常运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营运机构的组织设置和运营必须满足公有资产营运

管理体制的特定要求,营运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除依法设有

董事会和总经理外,还应包括有如下内设机构和职责配置:

(一)劳动人事管理部

负责营运机构的人事和劳资管理事务;协调处理属下全

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劳资事务。

承担属下全资企业经营班子以及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代

表的考核管理责任,并向董事会提交考核报告以及人力资源

配置的具体方案。

组织营运机构及其属下企业的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再就业工程、在职员工的分流、

失业救济等事务;协调处理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营运规划管理部

制定营运机构资产和资本营运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阶段性

的战略目标;制定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和资产收益的再

投入方案,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具体处理对外投资决策及可行性研究事务;开展市场经济

信息的研究、收集和应用。

贯彻和落实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推动属下企

业的转制工作;处理授权范围内的全资企业的设立、合并、

分立和终止清算事宜。

(三)财务审计部

对营运机构的公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再投入以及其他收

支活动实行监督和核算,确保资源运用的合法和合理;对属

下企业依法定程序实施财务审计监督。

考核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经营者

或产权代表的离任审计结果,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对营运机构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和资本营运进行

可行性分析,参与重大的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等重要的财

务决策。

三、人员和职数配置

营运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总人数在10人至15人的限额

内拟定内设机构岗位和人员定编方案,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

(一)董事会

营运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由3名至9名

董事会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长为营运机构的法人代表。

董事会董事成员实行兼职管理办法。分为受薪董事和非受

薪董事,其中受薪董事(包括董事长)在2人至3人以内,

并在营运机构兼任其他职务;非受薪董事由属下全资、控股

企业经营者中遴选产生。

(二)总经理

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营运机构的总经理层

均通过兼任方式组成,使资产和资本营运工作更为直接和有

效。

营运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至2人,其中总经

理可由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由其他受薪董事成员兼任。

(三)内设配置

除董事会、总经理外,营运机构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其职

责、业务性质,有侧重地进行合理的人员和职数配置。

1、劳动人事管理部2人至3人,其中部门主管1人。

2、营运规划部3人至5人,其中部门主管1人。

3、财务审计部3人至4人,其中部门主管1人。

四、营运费用的来源

为了确保营运机构的正常营运,对于营运机构所必须的营

运费用实行“定额拨补”和“收益提留”的双线来源管理办

法,保证营运机构人员的平均收入不低于现行公务员的平均

工资福利待遇。除此之外,营运机构不得对全资、控股、参

股企业收取属于资产收益以外的其他费用。

(一)定额拨补经费

营运机构定额拨补的经费应当以转移支付为主、专项拨款

为辅。即营运机构通过资产和资本营运产生的收益必须首先

解决经费问题。对于资产收益不足以弥补定额经费的情况下,

其差额则通过政府专项拨款解决。定额拨补经费包括:

1、人头费,含办公费、人员经费、工资、福利、补助等。

2、年度岗位补贴;

3、车辆费用,经批准购置或确认使用的车辆,其费用实

行总额包干使用。具体标准按行政机关的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执行;

4、营运机构必要的专项支出追加,必须报市公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批准。

(二)营运收益提留

营运收益的提留必须与营运机构的资产营运责任制挂钩,

同时应当以资产和资本营运取得的资产收益为前提。规定计

提的收益提留可作为营运机构的营运成本费用列支。

营运收益提留实行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办法。营运机构在达

到营运责任制所规定的考核指标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计提:

1、收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10%计提;

2、收益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

分,按5%计提;

3、收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部分,按2.5%计提;

4、收益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

五、营运费用的管理和分配

(一)营运收益提留的管理

营运机构的收益提留的计提和使用必须接受公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并作为营运机构资产营运和收益报

告制度的一项内容单独揭示。

1、营运机构的收益提留实行按季(月)预提,年终清算

的办法,并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计算的收益提留应

在当年营运成本费用中列支。

2、营运机构的营运费用必须在取得的收益提留中支付,

不得再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也不得再通过其他预提增加

营运成本费用。

3、营运机构取得的收益提留年终若有结余,可滚存到下

年度使用。

4、营运机构的收益提留的计提和使用的执行情况,必须

经由派驻的市财务总监审查确认,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

会批准。

(二)营运收益提留的用途

营运机构按规定取得的收益提留,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

使用,其用途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补充营运机构办公经费的不足,以及支付与资产和资

本营运相关的费用;

2、作为奖励基金的来源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奖励

有功人员。

(三)收入分配制度

1、每年年初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参照不低于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核定各营运机构的工资福利总额,

各营运机构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按照按劳分配的

原则自行制定内部工资福利分配制度。

2、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年未根据与各营运机构签定的

责任书及考核指标完成程度,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对营运机构

及有关人员实施奖惩。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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