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皮革皮毛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周政办[2008]16号
颁布日期:2008-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皮革皮毛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业经济发展局制定的《周口市皮革(皮毛)行业结构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周口市皮革(皮毛)行业结构调整意见

近年来,我市对皮革行业多次进行了结构调整,淘汰了一批生产规模小、经济效益差、污染治理水平低的企业。行业结构和布局得到了初步改善,但结构性污染问题依然严重。目前,全市共有皮革企业24家,分布于项城(9家)、西华(4家)、淮阳(4家)、沈丘(3家)、川汇区(2家)、鹿邑(1家)、扶沟(1家)等县市区。其中,以牛皮为原料的有11家,以羊皮为原料的有13家。全市皮革企业总生产规模615.4万张/年(折牛皮标张),生产规模达到10万张以上的企业有20家,10万张以下的有4家。2007年全市皮革企业COD排放量583.71吨,氨氮排放量97.27吨,分别占全市工业COD、氨氮排放量的10.76%、6.94%。

根据环保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制革、皮毛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河南省皮革(皮毛)行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皮革(皮毛)企业的现状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现提出我市皮革(皮毛)行业结构调整意见:

一、调整的范围与要求

(一)淘汰、取缔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

1、取缔年生产能力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皮革企业。

2、取缔治污能力差、超标排污严重的皮革(皮毛)企业。

(二)鼓励发展

1、鼓励发展大型皮革集团:皮革(折牛皮标张)20万张以上,裘皮100万张以上,皮鞋50万双以上。

2、彻底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小制革、小皮毛;禁止年生产能力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新、改、扩建制革项目;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制革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新建制革项目。

二、整改措施

1、现有企业不再扩大规模。确定皮革行业为周口市限制性发展行业,今后市辖区内原则上不再新上皮革企业。对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统计建档,对转鼓实行全市统一编号,鼓励现有企业通过重组、租赁、转让等形式对现有转鼓资源进行整合,在现有基础上,全市转鼓数量不再增加。周口市中心城区禁止皮革行业进入,定为禁止发展区,现有企业必须搬出市区。鼓励优先发展成品皮革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层次。

2、合并重组,统一规划,集中生产,联合治污。把项城市作为皮革行业发展重点,在项城建立皮革工业园区。对全市重点皮革企业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规模50%的要进行整合,截止“十一五”末,淘汰生产能力低于折合10万张牛皮的企业。鼓励规模达不到20万张的企业实行跨区域重组。

3、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所有企业排放废水COD必须达到100mg/L以下,氨氮达到15mg/L以下。根据这一目标要求,目前全市有17家企业必须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否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这17家企业分别是河南博奥皮业有限公司、项城奔马皮业有限公司、项城华丰国际皮革城、项城峰华制革有限公司、项城木森皮业有限公司、河南鞋城皮革集团、沈丘晨力皮业有限公司、周口森源皮业有限公司、项城顺达皮革有限公司、项城瑞德制革有限公司、项城红星制革有限公司、西华县振兴皮业有限公司、西华县华欣皮业有限公司、西华县福利皮毛厂、扶沟悦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项城万达皮业有限公司、淮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对于保留的皮革企业应加强监督管理,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负责废水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管理规范、持证上岗。企业在废水处理运行管理中逐步提高自动化管理水平,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同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确保工艺技术先进,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过程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4、应关闭的企业。规模小于年生产能力10万张或厂址不合理,治污水平低,外排废水不能达标排放,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这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排查,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6月底以前依法关闭。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及时组织核查验收,确保关闭到位。

5、应搬迁的企业:淮阳淮山羊皮革有限公司、西华康达工艺皮革厂。这两家企业必须于2008年12月底前依照环评批复和“三同时”的要求完成搬迁改造任务。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手续,执行国家综合废水排放一级标准。

附件:

1、皮革(皮毛)行业技术政策

2、皮革(皮毛)行业清洁生产政策和标准要求

3、皮革(皮毛)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路线

附件1:皮革(皮毛)行业技术政策

1.重点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皮革产品;发展高效益、低污染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广环保型皮化材料的应用(包括各种助剂、脱毛剂、脱灰化料、新型复鞣材料、涂饰材料等);在提高皮革产品质量和得革率的同时,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

2.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包括鲜皮保藏技术、保毛脱毛技术、低铬高吸收及无铬复鞣技术等。皮革原料皮的保藏技术,推广采用饱和盐水转鼓腌皮法保藏原皮,减少盐类污染;脱灰工段采取低铵或无铵盐脱灰技术,以减少铵盐用量,降低废水中的氨氮排放浓度。

3.利用现代微生物技术,加强酶工程在制革生产上的应用。采用酶浸水、酶脱毛、酶软化技术,降低环境污染,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品质量。

4.皮革鞣制技术。采用低铬高吸收铬鞣法及铬液循环利用技术或无铬鞣制工艺,废液循环利用,减少废水中铬的污染。

5.皮革染色、加脂工艺技术。应用高品质、环保皮革专用染料、加脂剂及染色助剂,提高染色上染率及油脂吸收率,增加色泽饱满、鲜艳、均匀度,减少废水污染。严格禁止使用在国际上禁用的含致癌芳香胺基团的染料、慎用能促进三价铬氧化为六价铬的富含双键的加脂剂。

6.开发、生产汽车坐垫革、家具装饰革、防水防污易保养多功能高档皮革等,提高产品档次,替代进口制革产品。

7.实行节水措施,降低耗水量。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废水综合利用技术,改流水洗为闷水洗;推广制革废液循环使用技术,减少废水排放量,降低硫、铬等有害成份的含量;应用环保型皮化材料(包括各种助剂、脱毛剂、鞣剂、加脂剂、染料、涂饰材料等),控制制革工艺平衡,节约用水,降低污染,提高质量,增加效益。

8.利用环保型脱毛助剂及化工材料,降低脱毛废液中硫化物污染。

附件2:皮革(皮毛)行业清洁生产政策和标准要求

猪皮革的清洁生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制革行业(猪轻革)》(HJ/T127-2003)实施,执行清洁生产水平二级以上技术指标。

牛皮革、羊皮革清洁生产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制革行业(猪轻革)》(HJ/T127-2003)实施,执行清洁生产水平二级以上技术指标。牛干皮最高允许排水量100.0m3/t(原皮),羊干皮最高允许排水量150.0m3/t(原皮);排放污染物浓度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和市政府对重点排污水企业深度治理的排放标准要求,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附件3:皮革(皮毛)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路线

(一)废水治理

制革工业生产废水成分复杂,主要污染物有重金属铬、可溶性蛋白质、脂肪酸、单宁、皮屑、木质素、无机盐、油类、表面活性剂、助剂、染料等,以脱脂废水、浸灰脱毛废水、铬鞣废水最为严重。在废水治理方面应采取三水分流,以“清浊分流、分隔处理”为原则进行处理,对这三股废水采取相应单独处理技术,然后将单独处理后的废水连同其它废水综合起来处理;其中含铬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总铬必须达标排放。其分隔处理技术如下:

1.脱脂废水

猪皮和绵羊皮等多脂原料皮加工过程中,脱脂废液中油脂含量、COD和BOD等污染指标较高。油脂可采用热蒸汽提取法、酸提取法、气浮法等进行回收。回收的粗油脂和混合脂肪酸综合利用。牛皮、山羊皮等脱脂废液中油脂含量较低,也可不进行单独处理。

2.浸灰脱毛废水

浸灰脱毛废水中含有蛋白质、石灰、硫化钠、固体悬浮物等污染物,占排放废水总COD的28%、总S2-的93%、总SS的70%左右。可通过化学沉淀法、气浮法和催化氧化法进行处理。

3.铬鞣废水

铬鞣废水主要污染物是金属Cr3+,pH呈弱酸性。普遍采用碱沉淀法和直接循环利用法进行处理。

在碱沉淀法中,可采用投加适量MgO后加NaOH调整pH值到要求范围,节省加药量并可收到较好的沉淀效果;沉淀分离出来的铬泥加硫酸酸化,重新变成碱式硫酸铬,有鞣性,重复使用;对回收的铬泥不循环利用的经压滤分离后按危险废物处理,可采用石灰代替NaOH或MgO沉淀Cr3+,铬泥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综合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物化+生物处理工艺,物化处理技术有以去除皮屑、毛发等粗大物质为主的格栅、集水井、初沉池、水量水质调节池,以及以去除悬浮物、部分有机物、铬化物、硫化物等为主的絮凝沉淀和气浮技术等;生物处理技术常采用氧化沟、SBR法、A/O法和标准活性污泥法等工艺,并增加反硝化脱氮工艺。由于废水中无机物以及有毒物质的影响,厌氧技术应用受到一定限制,但由于厌氧生物法具有比好氧技术更多的优越性,可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技术,来减轻后续好氧工艺的处理负荷及提高好氧处理效果。2010年底之前现有制革、毛皮企业应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

(二)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制革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于原皮和加工过程,如皮革屑、渣、浸水工序产生的血污、油脂及泥砂;浸后脱毛工序产生的石灰、硫化物、烂毛和蛋白质;制革工序产生的含铬污泥,以及在制革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物化污泥和生化剩余污泥等,其总量约占废水排放量的0.4%-0.8%(泥饼含水率75%)。

制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采取以下措施:

1.鞣制前的毛皮边角废料可用于制作明胶和其它产品。兰湿皮的边角料可用于再生革和脱革后提取其中的蛋白质以作为工业蛋白的原料;未脱革的可制作皮革化学品用于皮革工业、严禁用于制作明胶或蛋白饲料;未利用的按危险废物处理。

2.对没有回收利用的毛、可进一步水解提取其中的角蛋白。

3.对一般固体废弃物及企业生活垃圾,必须送到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置,严禁乱堆乱放。

4.含铬废水预处理产生的铬饼,制革产生的碎革块(屑)等属危险固体废物。企业年初要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危险废物管理、处置计划,建立台帐制度,按要求安全转移或处置,不得擅自倒卖、转移;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建设危险废物专用临时贮存设施,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临时储存期不得超过一年。也可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综合废水产生的污泥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按危险废物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5.对于制革工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建设集中处理制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对制革污泥进行安全处置,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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