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文号:秦政〔2003〕140号
颁布日期:2003-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秦政〔2003〕14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3]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不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二条收费标准

按照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1元。

2、非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5元。

第三条改建的建设项目、学生公寓建设项目以及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代征,并按照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按征收总额的百分之二返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经费和奖励。

第六条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县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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