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等文号:发改电〔2012〕17号
颁布日期:2012-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2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20元、125元、140元,比2011年分别提高18元、18元、12元。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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