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限期改正的告知书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国核安函[2016]24号
颁布日期:2016-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核安函[2016]24号

关于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限期改正的告知书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我局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至20日和1月26日至28日两次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关于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违规、瞒报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关于核电过渡段锻件违规校形及核电试板探伤问题的初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的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限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周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特此告知。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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