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遴选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国药典办发[2010]258号
颁布日期:2010-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遴选的通知

国药典办发[2010]258号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在相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在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10年版《中国药典》编制以及委员会成立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与目标,即将届满。根据《药典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2015年版《中国药典》顺利编制,现将组建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委员中新增委员的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适当扩大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职数,减少管理、行政等委员数量,体现药典委员会的学术性和专业性。

(三)新增委员总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四)候选委员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

二、遴选条件

(一)坚持原则,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爱药品标准工作,自觉遵守《药典委员会章程》,能够积极参加药品标准工作。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并具有在相应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所申报专业委员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把握所从事专业领域发展前沿及趋势。

(五)在药品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监督检验一线工作。

(六)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5年10月1日以后出生);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七)必须由2名药典委员联名推荐。

三、遴选程序

采取个人自荐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遴选新增药典委员。符合遴选条件的相关专家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布的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附件1)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数情况(附件2),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申请。候选委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空置名额和专业方向,由遴选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新增委员。新增院士委员免除资格审查和投票,直接当选。

四、有关要求

(一)请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org.cn)的“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申请”栏目网上填写申请表。在完成填写信息后,统一用A4纸打印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申请表,一式2份,并按填表说明签字、盖章。

(二)请务必于2010年11月15日17:00前,将申请表等材料送达国家药典委员会。

联系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组)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11号楼

邮政编码:100061

联系人:麻广霖、韩鹏

联系电话:010-67079526、67079522

传真:010-67152769

网站联系人:张军、郭嵩

联系电话:010-67079583、67079623

附件:1、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草案)

http://www.sfda.gov.cn/gydbf2010258/fj1.rar

2、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数设置

http://www.sfda.gov.cn/gydbf2010258/fj2.rar

国家药典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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