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孜尔石窟综合信息监测及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关于克孜尔石窟综合信息监测及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832号 ---|--- 颁布日期:2015-06-0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克孜尔石窟综合信息监测及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8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
关于克孜尔石窟综合信息监测及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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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克孜尔石窟综合信息监测及预警系统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8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克孜尔石窟综合信息监测及预警系统方案〉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4〕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按照我局《关于克孜尔石窟综合信息监测及预警系统方案意见的函》(办保函〔2013〕623号)的各项要求,特别是针对第七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进一步深化完善所报方案。
二、根据所报方案,克孜尔石窟第一期监测工作已积累了部分数据和初步分析,应进一步挖掘其对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并研提必要的预警阈值和应对制度,使其能切实服务于文物保护工作。
三、除对洞窟本体和大气环境的监测外,应增加对窟顶水、水源、渗水机制等的监测。
四、因第一期监测工作已配备气象监测设备,应进一步论证增设超声波气象站等设备和系统的必要性,避免设备的重复配置。
五、游客监测宜提出比选技术方案,不限于视频识别等高成本手段。如仅涉及人数统计,则应大幅简化;如需管理具体游客行为,则应严谨论证该监测内容与文物本体的关联,确保其有助于文物本体保护。
六、进一步说明土壤监测与文物保护的关联性。
七、应进一步论证各洞窟安装温湿度传感器的数量,避免过度监测。
八、细化说明所报项目与第一期监测系统的衔接方式。
九、建议针对冲沟发育、危岩体风化剥蚀及建设压力等提出有效的、可操作的监测手段,作为后续监测工作的扩展项目。
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并经你局初审合格后,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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