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岩山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关于岩山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岩山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56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繁峙县岩山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29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
关于岩山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岩山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56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繁峙县岩山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29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评估部分
(一)加强对寺院格局历史演变的分析研究,补充周边历史环境构成、文物维修沿革、灾害历史等基础资料。同时,应开展考古勘探工作,研究寺院分布范围和格局,并以此作为规划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二)合理确定文物本体构成和保护对象。进一步确定院落、地面、围墙等的文物属性,分析、界定观音殿、戏台、周边村庄、墓葬、树木等要素在规划中的定位。
(三)壁画是岩山寺的重要保护内容,应按照相关专业标准进行科学评估和规划,不宜列为附属文物。
(四)进一步完善价值评估。
(五)补充管理评估。
二、关于保护区划
(一)建议取消风貌协调区,纳入建设控制地带管理。
(二)进一步梳理、规范管理规定,明确各项控制指标。
三、进一步补充、细化保护措施。应根据考古成果调整现有寺院平面布局中的正门、围墙布局。同时,进一步论证采取大面积绿化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绿化措施对寺院历史格局的影响,避免产生误导。
四、关于专项规划
(一)2号道路规划对岩山寺和观音殿格局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建议调整。
(二)补充完善消防、防灾、考古、管理等规划内容,相关表述应准确。
(三)完善文物展示利用规划,可考虑作为村民文化活动场所。
五、进一步调整规划分期,建议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同步。
六、应进一步规范文本、图纸。调整、完善规划文本的体例和表述。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完善,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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