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沁县大云院保护规划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沁县大云院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70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沁县大云院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3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一)应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文物构成中不应包括后期重建建筑。补充清和观的有关情况及其与大云院的关系。

(二)补充完善有关评估内容,客观分析正殿屋架的历史改动情况,对真实性进行准确表述。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一)补充保护范围内现有建构筑的控制要求。

(二)建议优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根据周边环境现状和保护管理需要,酌情扩大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并进行分类控制。应注意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合理性,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三)细化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补充建筑强度控制内容等。

三、应针对现状评估结论,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

(一)明确郭村小学教师宿舍、邮政储蓄、农村客运站、民居建筑等搬迁、改造的规模、数量、搬迁方向、原有建筑处理措施等内容,补充说明新建管理及服务用房的必要性,以及设施规模、功能、高度等具体控制指标。

(二)基础设施规划应与沁县城镇发展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道路、排水、电力通讯等具体要求和控制指标。应根据大云院保护、展示和管理需要,合理论证、确定新建停车场、消防水池等基础设施的规模、选址和外观要求。

四、应在现有展示利用规划的基础上,合理评估大云院的旅游前景,进一步优化展示利用方式。建议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文物服务地方民众的积极作用,合理确定大云院的公共服务功能。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现有建筑,不宜盲目新建。

五、应完善研究规划内容,结合大云院保护、展示和管理需要,研提具有针对性的研究方向、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应进一步明确考古发掘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补充具体内容。

六、进一步细化规划分期。近期应以文物本体保护和周边环境整治为主,搬迁、服务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分布实施。

七、应进一步规范、补充文本和图纸。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按相关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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