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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环监函[2016]38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环环监函[2016]38号
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的请示》(辽环〔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你厅通过研究测算确定的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为0.05千克,在我部未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前,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硼污染物的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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