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环监函[2016]38号
颁布日期:2016-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环监函[2016]38号

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的请示》(辽环〔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你厅通过研究测算确定的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为0.05千克,在我部未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前,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硼污染物的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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