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以下简称国控源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国控源更新工作总体要求与2014年基本保持一致。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了2015年国控源更新具体要求,更新了2015年国控源主要污染物产排量筛选最低限值(见附件1)。

综合考虑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工作需求,补充增加了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大型平板玻璃制造行业企业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部分经营单位,其中纳入国控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经营单位将作为每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重点企业。另外,将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中调整后的涉重金属重点企业全部纳入2015年重金属国控源名单,不再按排污量另行筛选。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结合2013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2014年竣工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减排项目清单和排污申报核定等情况,组织总量、环评、监测、污防、监察和应急等相关部门,按照我部2015年国控源更新工作要求,认真核实行政区内国控源情况,特别是要充分征求市(县)环保部门意见,保证国控源名单真实准确。

三、请各省级环保部门按照《2015年国控源名单动态更新填报说明》(见附件2)认真填写反馈表(反馈表和具体要求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电子邮件形式分省下发),并于2014年11月14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送[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我部将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及调整原则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2015年度国控源名单。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范志国

电话:(010)66556870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刘通浩

电话:(010)84943158、84983136(传真)

附件:1.2015年国控源主要污染物产排量最低限值

2.2015年国控源名单动态更新填报说明

3.2015年国控源信息修改表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1:

2015年国控源主要污染物产排量最低限值*

国控源类型

筛选因子

排放量

产生量

废水

废水(万吨/年)

150

COD(吨/年)

100

4000

氨氮(吨/年)

20

2000

废气

SO2(吨/年)

1500

50000

氮氧化物(吨/年)

3000

12000

烟(粉)尘(吨/年)

800

400000

*废水、废气国控源主要污染物产排量筛选最低限值确定:根据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库,各项主要污染物产排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序,将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量65%、产生量占全国工业产生量50%以上企业的最低产排量确定为最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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