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民政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民办函〔201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对中央18个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简称《意见》)和中央19个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合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简称《规划》)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1〕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民发〔2011〕73号)中有关做好定期通报工作的要求,决定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部署以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创制、行政管理、培养评价、平台建设、财政投入等方面情况进行通报。

(二)通报方式。以季度通报为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于每个季度末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情况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部里将在季度通报基础上形成年度通报。

(三)通报结果。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结果与国家层面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程计划项目支持、示范选择、表彰奖励等工作挂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工作,抓紧建立本地区范围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市、州、盟)、县(市、区)民政部门切实做好《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意见》和《规划》精神与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季度报表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tzl/201209/20120900355870.shtml

民政部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联系人: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社会工作一处刘东升

电话:010-58123511(含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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