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3年第14号
颁布日期:2013-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13年12月4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1.《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2.《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处罚规定》;

3.《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4.《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5.《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废止的上述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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