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0年第32号
颁布日期:2010-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令第32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九项规章:

一、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二、拉萨市管制刀具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三、拉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2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四、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五、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0年4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六、拉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

七、拉萨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1年4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八、拉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2001年8月3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九、拉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5年8月3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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