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皖人社发〔2012〕58号
颁布日期:2012-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精神,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对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现将《安徽省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2月17日

安徽省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提高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为:标准化助理工程师、标准化工程师。全省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通过考试并获得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参加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

(一)标准化助理工程师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4年。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二)标准化工程师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6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六条安徽省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设置:

(一)标准化助理工程师

《标准化理论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

(二)标准化工程师

《标准化理论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

以上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七条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确定合格标准。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人事考试院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八条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资格考试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统一印制、用印的安徽省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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