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2010〕229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更新等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发现社会上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虚假或者不完整,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时,各处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提请局办公室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各处室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处室或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事先沟通,经确认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省局职能、机构设置、局领导信息,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职能;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政策;
(四)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七)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教育培训等信息;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局制定的政策或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省局办公室或省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应受理并组织答复。
第十一条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前,各处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信息产生的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二)涉及多个部门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省局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处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处室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局办公室确定。办公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省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局门户网站(www.ada.gov.cn)、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省局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中涉及有关处室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处室应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六条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公开目录中有关栏目信息的发布、更新等工作。其中:
办公室负责部门动态(含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新闻发布)、依申请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
人事教育处负责省局职能、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含机构简介、内设部门、下属单位)、人事信息(含人事任免、招考招聘)等。
财务管理处负责规划计划(含系统五年专项规划)、财务预决算(含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分配情况)、政府采购(含招标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等。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政策法规(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政策解读)、行政执法(含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食品许可处、食品安全监管处、药品注册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稽查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策法规(含文件、政策解读)、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行政处罚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废止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将原信息从省局门户网、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删除或者注明失效或废止。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省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局提交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省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各处室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省局办公室或省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各内容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局办公室或省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各处室办理,并由承办处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承办处室认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较为重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须报局领导审批。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处室经省局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由承办处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三)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省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各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省局及其省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省局办公室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省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测评制度。
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相关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效能建设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九条相关处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将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省局办公室。
省局办公室负责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省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局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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