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参加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分管领导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要实行备案制度,并将工作机构名单于2009年3月中旬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相关责任
根据国家、省统一要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行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层层落实任务和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的要求,积极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明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清查时点、方式、方法和步骤,提前制定并落实检查方案和人员,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于200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落实工作经费
此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政府一定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效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精心组织,确保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鞍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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