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9日
蚌埠市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
监管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为有效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切实保障肉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精神,结合我市生猪行业现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集中收集处理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行模式,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构建科学有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运行、监管和政策支持及保障机制,消除病死猪随意丢弃现象,有效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三、实施内容
(一)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1.市区宏业屠宰场、怀远县利民食品公司屠宰场、淮上区绿雨屠宰场等已建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进一步完善;固镇县绿信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要与屠宰生产同步启用;五河县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2.全市现有18个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已有3个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其余15个(怀远县4个、固镇县3个、五河县3个、禹会区3个、淮上区1个、龙子湖区1个)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政府投资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共建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不能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怀远、固镇2个生猪调出大县,2014年底前各完成1—2个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建设,五河县、淮上区于2015年底前至少建成1个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厂,负责处理辖区内年出栏3000头以下养殖场病死猪。禹会区、蚌山区、龙子湖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结合生猪饲养量,可自建无害化集中处理厂,也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委托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大型养殖加工企业或其他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回收处理,确保在2016年底前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4.无害化处理厂选址要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应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配备必要的病死猪专用运输车。
(二)完善病死猪收集处理运行机制。
按照“农户送交、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衔接紧密、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病死猪收集、处理工作运行机制。
1.乡镇设立病死猪收集点,指定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包装袋、短途运输工具、冷柜、消毒设备等,负责登记农户送交的病死猪相关信息,负责收集辖区内被丢弃、来源不明的病死猪。
2.县区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厂负责定时到各收集点收集病死猪,实行封闭式运输,并做好病死猪交接相关手续。
3.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出栏3000头以上规模场及已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模猪场自行处理病死猪。
(三)健全和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扶持政策。
1.对定点屠宰场病死猪补贴。自2014年6月1日起,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到农业部门,定点屠宰场每处理1头病死猪补贴880元(病死猪补贴800元、处理费8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85%、市(县)财政承担15%。申报程序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4〕152号)执行。
2.对年出栏3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和自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2〕146号)规定,按每处理1头给予80元补助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承担(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15元、县级财政15元),补贴资金按原程序逐级申报。
3.分段分类补贴。严格按照“谁申报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其中:对年出栏50头以上3000头以下的且无能力自行处理的规模场,申报每头病死猪补贴80元(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15元、县级财政15元),按养殖场40元/头、无害化处理厂40元/头(其中经过收集点收集的病死猪,补贴收集点1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对年出栏50头以下非规模养殖场户的病死猪,农户每送交1头补贴20元,收集点每收1头补贴10元,无害化处理厂每处理1头补贴20元,补贴资金三县自行承担,各区由市、区财政按照3:7分担。补贴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另行规定。
4.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各级农业生产性、建设性项目都要把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实施范围,倾斜安排项目和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辆列入农机购机补贴范围。
四、工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一)强化监督管理,健全长效机制。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定病死猪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户。要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妥善解决缓征检疫收费后编制外检疫人员生活待遇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费保障,将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及人员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生猪饲养、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环节死亡生猪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管,落实监管措施,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养殖场户,违法弃置在河渠、湖泊、水库等场所,以及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收集;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猪及其产品收集,并送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农业部门要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家供地目录规定,优先保障供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有效的扶持政策,落实经费保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各级公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转变生产方式,推进健康养殖。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养殖水平,大力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化规模养殖;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兽医服务水平,降低动物死亡率。各地根据养殖业规划,科学划定生猪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严格执行《动物卫生条件合格证》条件审核,严格畜牧业项目申报和审批,凡不严格执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求的规模场不得申报相关项目。
(四)扩展保险范围,建立联结机制。增加畜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畜禽承保率。全面推行育肥猪农业政策性保险,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结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对承保生猪死亡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部门一律不得赔付。逐步推行家禽保险,积极探索家禽等其他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办法。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生猪饲养者、屠宰厂(场、点)经营或管理者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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