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6-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正职或副职负责人作为被告出庭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委托代理人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本机关熟悉业务和案情的工作人员,同时应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说明理由。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对本行政机关的管理或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

(四)本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

(六)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七)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承办该项事务的行政机关;

(八)其他需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五条提交证据、答辩状等出庭应诉准备工作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六条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积极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言行规范、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组织本机关其他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于收到裁判文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出庭应诉备案表、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复印件、司法建议回复等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被诉行政机关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备案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台账,对本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适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当年度本地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应诉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健全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应诉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案件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3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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