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滁政办〔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更好地维护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通知如下:
一、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公民对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二)农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三)留守、流动儿童权益受侵害的事项;
(四)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
(五)涉及军人和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妇女、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
(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家庭与其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权益保障事项;
(八)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即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可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不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部门临时救济的;
(二)在工会组织建立有档案的特困职工;
(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单亲特殊困难家庭;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五)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
(六)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七)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押人员,清流监狱服刑人员因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员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详,无法协助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经办案机关、羁押机关书面证明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期起施行。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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