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69号)精神,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气象信息发布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快构建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实时监测、短临预警、中期预报衔接;建立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机制,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努力消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盲区,力争到2015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确保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更加准确,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应急联动更加有效。
(二)发布原则。气象灾害预警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台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三)发布内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相关防御措施等。气象灾害类别分13种,分别是: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道路结冰、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霜冻和大雾。气象灾害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二、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和传播体系
(四)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推进省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我市中小河流精细化预报系统建设,加强我市中小尺度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工程能力。在重要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增建20个自动气象站。在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区和保护重点区增建土壤水分和商情监测设备。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能力,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检测设施全覆盖,增建80套自动气象站。积极与水文、国土部门共同建立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并实时更新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动态库。通过森林火点卫星遥感监测和高精度GIS技术,不断提高森林火点遥感监测精度,积极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服务。推广应用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成果,完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指标体系。加强部门协调,开展技术研发,制定工作规程,建立论证业务系统和重要气候可行论证报告质量管理和评审机制。
(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积极推进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市、县相互衔接、统一规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公益性原则,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积极与相关媒体签订协议,建立工作流程,落实皖政办〔2011〕69号文件要求,明确预警信息传送方式和接收时效,确保相关部门能第一时间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插播。
(六)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建立高速公路沿线交通气象预警信息短信发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基础上,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七)畅通基层预警信息接受传递渠道。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科普宣传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各级新闻宣传、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的管理,监督其履行气象防灾减灾的社会义务,共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九)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增加资金投入,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尽快启动我市“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工程”项目建设,努力做好我市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全覆盖示范县建设,“十二五”期间至少有1个县进入省示范县试点名单,并将其建成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减灾效果最好的气象服务信息全覆盖示范县。
(十)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一)推进科普宣传。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广泛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常识,重点做好针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防灾避险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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