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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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阜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等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处理、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要职责:
(一)受理对本辖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本辖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的行为;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四)综合分析、通报本地区(部门)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分析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效能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对被投诉人采取效能告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六)对被投诉人提出调整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建议;
(七)对投诉事项需要立案调查的,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下列影响行政效能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
(一)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效果的;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三)服务意识不强,敷衍了事、消极应付,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四)不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作风效能建设制度的;
(五)不认真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六)违反规定乱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加重企业负担的;
(八)在行政执法和管理中有法不依、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九)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其他影响行政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已进入信访处理、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程序的;
(二)已经过信访处理、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有处理结论的;
(三)已经过相关部门受理或处理完毕的历史遗留问题。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处理渠道。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实行专人值班,方便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实事求是,有义务配合协助投诉处理工作,提倡实名投诉和分级投诉。
第十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方式处理:
(一)自办。对事实清楚、情况简单、能够立即解决的投诉,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时办理;对特别重大问题或有重大影响问题的投诉,需要直查快办的,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办理。
(二)交办。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较为重大问题或有较大影响问题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后,交由其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核查处理。
(三)转办。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其他一般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后,转由其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核查处理。
(四)督办。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件跟踪问效,对核查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责成其重新核查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核查处理。做到投诉一起、受理一起、查处一起。
第十一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投诉事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及办理方式,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对于自办的投诉件,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交办、转办的投诉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转办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交办、转办单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投诉件办结后,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或口头反馈投诉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情况转给被投诉人,确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当摘要转交,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经查实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的,根据《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实行问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效能投诉办理作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效能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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