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双拥合格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市军民创建双拥模范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双拥工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皖拥〔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创建双拥合格单位年度奖励制度。

一、基本原则

根据《阜阳市创建双拥合格单位和优秀单位年度检查验收暂行办法》(阜政办〔2009〕26号),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按照督促与激励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创建双拥模范城的积极性,实现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的目标。

二、具体办法

1.奖励名称:双拥合格单位创建奖。

2.奖励对象:凡当年经市双拥工委审查批准的双拥合格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均享受双拥合格单位创建奖,当年受纪律处分、刑事处分或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除外。

3.奖励标准:每人每年发创建奖金1200元。

4.资金来源: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支出或自筹;其他单位,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三、组织实施

县、市、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拥合格单位奖励办法;驻阜部队由军分区政治部会同各部队商定奖励办法。

四、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阜政办〔2009〕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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