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马政办秘〔2014〕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保障更多的困难群众依法获得由政府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为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除《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二)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因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民事纠纷案件。

三、调整后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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