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2〕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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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赌博游戏机的认定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的规定,对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管其名称和种类如何,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赌博游戏机:
(一)具有退币、退钢珠功能的;
(二)具有上分、押分、退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
(三)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
对具有上述功能的游戏机,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过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认定。
赌博游戏机属违禁品,一经发现,应当依法整机收缴或没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游艺场所设置赌博游戏机不足10台(不包含本数),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或者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但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对经营者、管理者和参赌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一律行政拘留。
(二)游艺场所设置赌博游戏机不足10台(不包含本数),且未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也不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的,以“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查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罚款5万元;
(三)对设置赌博游戏机地下暗场一律取缔,对赌博游戏机一律收缴,对组织者、管理者、参赌人员等相关人员一律行政拘留,达到立案标准的,追究组织者、管理者、参赌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娱乐场所具有本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娱乐场所具有本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游艺娱乐场所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因从事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部门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工作纪律
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有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接到对游艺娱乐场所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游艺娱乐场所业主、经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向游艺娱乐场所、个人通风报信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其它事项
(一)赌博游戏机台数的认定以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1个基本操作单元为1台。利用一台主机通过连线设置多台分机或显示器,并能单独操作的,以分机或显示器的数量计算台数。
(二)铜陵市公安局、铜陵市文广新局、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需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意见由铜陵市公安局、铜陵市文广新局、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与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上级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有冲突的,适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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