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铜陵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发〔2010〕15号)精神,切实将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全市服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根据《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发〔2010〕15号)精神,每年制订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分解下达目标任务,考核服务业重点目标完成和组织推进工作。
(一)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内容
1.总量指标。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和重点项目建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和服务业税收增速。
2.组织推进。现代物流、商贸、文化、旅游、信息、金融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服务业项目推进、招商引资、财政扶持、统计信息、规划实施、品牌建设和限额以上企业发展力度。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考核内容
1.重点任务。各行业专项经济指标;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
2.组织推进。各责任单位服务业发展责任制管理、行业统计分析、项目配合推进、省级以上专项资金争取力度。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目标管理。自2011年起,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考核奖惩。自2011年起,根据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分先进、完成和未完成三类。对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
其中:对于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综合得分评出优胜奖2名,分别奖励5万元,对其他完成目标任务的分别奖励3万元;对于完成目标任务的市相关部门和行业机构,根据综合得分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7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奖励对象为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和行业机构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部门。
奖励经费在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评价方法
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实行百分考核制。百分考核是将指标体系中涉及的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每年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时确定各构成子项分值。考核分为自我评估和综合评估。先由各责任单位对照下达的服务业指标和主要工作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联合做好服务业指标的测算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并将综合评估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奖惩方案的依据。
五、考核实施
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其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年1月份下达考核指标,次年1月20日前进行上年度目标考评,年中组织对服务业发展重点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通报。年终考核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奖罚方案,报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六、其他
(一)考核期内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考核资格。
(二)本办法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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