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09〕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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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9〕8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认真汲取凤阳“6·21”特大爆炸事件教训,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和爆炸事故、案件发生,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公安厅、国防科工办、安监局、工商局四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促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开展,完善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等全过程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全市所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企业,民爆管理服务站,爆破作业单位。
三、工作内容
(一)管理制度和机构建设。
1.涉爆单位建立和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2.涉爆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配送、储存、领用和退库等管理工作,爆破作业人员、单位具备相应的爆破作业资质。
3.涉爆单位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4.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及爆破作业人员了解民爆产品的性能,熟悉相应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生产、销售和购买。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组织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并进行销售备案。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的规定向爆破作业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并按规定进行销售备案,不得非法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3.有关单位不得在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4.爆破作业单位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5.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的品种和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多购少用,不得违法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6.涉爆单位不得有以现金购买和以物易物等非法买卖行为。
7.爆破作业单位不得转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使未经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三)储存和运输。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设立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移动库、保管箱),未设立专用仓库的企业和单位要租赁符合标准规范的专用仓库,未租赁专用仓库的爆破作业单位要与供货方签订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清退协议。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民爆管理服务站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专用仓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通过具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的安全评价。
3.煤矿和非煤矿山的专用仓库和储存室,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其核定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4.煤矿和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装卸、运输、保管、领用、清退、销毁、丢失处理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5.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其储存、码放和出入库登记符合规范,库区的消防、避雷、监控等安全设施完好,不得在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不得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要配置民爆物品专用厢式运输车;涉爆单位的民爆物品专用厢式运输车,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不得存在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的情况,严格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承办运输业务,驾驶员必须具备运输危险物品的资质,并有押运员负责押运。
7.民爆物品送达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货物验收,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场所卸货、储存。
(四)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并经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
2.爆破作业单位要经过安全评估,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分级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3.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清退制度,跟班管理人员要对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监督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4.爆破作业现场要严格执行安全员跟班等爆破作业制度,对哑炮、残爆等有应急处理预案。
5.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消耗、退库等各项环节要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五)安全监管。
1.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规定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实施监督。
2.市、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
4.市、县(区)公安机关、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7月)。各涉爆单位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开展全面自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改。
第二阶段:全面检查阶段(2009年8月)。各县(区)公安机关、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跟踪督促整改,并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第三阶段: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9月)。市公安局、工信局、安监局组织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安全管理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和整治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涉爆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的涉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吊销相关证照。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部署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铜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各单位、部门也要按照方案的要求成立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活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公安机关、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任务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把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非法开采、超能力生产作为整治的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坚决堵住民用爆炸物品非法买卖的渠道。对已确定关闭和证照到期的矿山,要及时提前告之并做好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防流失。对煤矿和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其生产能力,分期分批确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量,严禁超量供应,严禁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爆单位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的所有涉爆单位列出安全检查一览表,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率达到100%。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对此次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查,抽查率不低于50%。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切实做到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民爆物品的重要性及危害性,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民爆物品安全的认识,教育群众文明守法、自觉抵制违法,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要督促所有涉爆从业单位切实行动起来搞好宣传工作,加强本单位涉爆人员的教育,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加强信息收集,通过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违规行为,广泛搜集相关线索。对群众检举的线索,要逐一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要落实奖励经费,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小结及工作总结分别于8月31日、9月30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
附件:铜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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