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1-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在2012年度标准出台前,按2011年度标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折算当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2012年以后年度的标准依上述办法类推确定。
二、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度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989元。在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我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确定为11697元以下。
三、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可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预先研判,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相关工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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