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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前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处理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前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处理意见
闽人函〔2013〕131号
各市、县(区)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部长令,以下简称18号部长令)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后,各地来函请示18号部长令施行前,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2012年9月1日18号部长令施行前,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满后,仍按《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8〕106号)精神办理。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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