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永定县撤县设区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同意永定县撤县设区的批复

龙政综〔2015〕22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永定县成立永定区的请示收悉》(永政〔2011〕53号)收悉,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永定县,设立龙岩市永定区,以原永定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定区的行政区域,永定区人民政府驻凤城镇九一街西路2号。

请你县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县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等,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要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人员调配、财产处置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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