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0〕487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龙政综〔201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和《2010年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实施意见》(工商个字〔2010〕18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精神,加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会议制度
1、调整充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总召集,市委综治办、市工商局、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与出版局、卫生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质监局、环保局、消防支队、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2、联席会议主要职责。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建立落实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综合治理的联动执法体系。
3、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研究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组织执法联动,落实工作职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4、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5、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化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6、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7、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8、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安全生产监普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2、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民爆器材、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物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4、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16、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机制、平台的作用,建立执行部门联系、信息共享、信息抄告、联合执法机制,确保部门分工明确,执行有力。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具体政策、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县(市、区)应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同时要加大协调力度,帮助职能部门解决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综治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保证联席会议常态化和有效性。
2、坚持疏堵结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3、坚持标本兼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查处,对重大案件,协调配合,协同查处,齐抓共管,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各县(市、区)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福建省工商局、省综治办转发工商总局、中央综治办关于2010年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工商综〔2010〕489号)的文件精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本年度综治目标考核,以责任考核目标推动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对查无工作作出科学评估,作为考核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通过严格的督办检查和目标考核机制,严肃责任追究,将查无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5、为联席会议顺利运作提供保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理领域,治理难度大,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