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福建省龙岩市不动产登记局等印章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龙政办〔2015〕316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福建省龙岩市不动产登记局等印章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岩编〔2015〕18号)精神,在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对外加挂“福建省龙岩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组建“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印章有关规定,现已刻制“福建省龙岩市不动产登记局”和“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圆公章各壹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3〕3号)和《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龙服委〔2015〕12号)规定和要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刻制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效力等同于单位公章”。按照印章有关规定,现已刻制“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圆公章壹枚。

以上三枚印章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

附:新印模

http://xxgk.longyan.gov.cn/szfbgs/zfxxgkml/01/01/201601/t20160105_573861.htm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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