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2〕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关于研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7号)和《关于研究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4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无证无照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进一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建设,强化政府组织领导责任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40号精神,将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调整为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职能划分、监管需要等实际情况,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增加效能办、教育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强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及监督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责任。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于今年建立本级查处无证无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并将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纳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完善联络员工作机制,适时召开领导小组或联络员会议,总结通报工作,研究热点难点问题,部署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执法行动,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和综治考评工作。
二、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强化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一)明确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治理无证无照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本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本级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0〕487号)确定的工作职责,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群众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抵制、举报,督促供水、供电、仓储、运输、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等公用企业单位不得违法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二)建立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省督办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的案件,案情复杂、办案人员因阻力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媒体曝光、危害严重的案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其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民生稳定、安全生产和龙岩声誉的重大案件,由市或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确定后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接件后,应组织人员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在办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上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应向督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三)完善督查考评制度。各级政府效能办、综治办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监督机构,应将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目标考评、监督管理体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效能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合督查制度,不定期对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并进行通报。未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本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合督查制度。对各级政府处置不力、整治无明显成效,在综治考评中按规定予以扣分,对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在部门绩效评估中按规定予以扣分,在评优评先活动中提出免评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综治办制订考评办法和评分细则,根据考评结果提请政府表彰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先进单位。
(四)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理领域,治理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经费保障,市政府明确,自2013年起,市财政将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明确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查处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完善联动互动机制,全面提升执法合力
(一)建立健全政企联动机制。职能部门与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下称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制度,公用企事业单位据此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服务等便利条件。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制度,指定责任人。职能部门应将无证无照经营者及查处取缔信息抄告公用企事业单位。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在接到信息后10日内,对经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后仍未停止经营活动及其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抄告部门。依法处理的经营场所经整改取得证照后申请开展经营活动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凭抄告单位的通知依法予以办理。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中需要由职能部门协助的,双方应积极沟通协调,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抄告的信息不依法采取措施,继续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与村(居)联动机制。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无证无照经营,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本部门职责,根据监管需要,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于分段管理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依责全力配合牵头执法部门,实施多渠道、多手段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信息抄告制度。加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的建设,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各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应至少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抄告落实情况,确保“福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的信息及时抄告、处理、反馈。没有开通信息抄告平台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尽快开通信息抄告平台。
四、完善宣传引导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持续深化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召开座谈会、办专题培训班、上门宣传讲解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提醒广大群众主动抵制无证无照经营,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收集上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典型案例、政策措施等材料,适时通过情况发布会等形式使广大群众了解政府监管动态,提升政府形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二)提升示范街(区)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选择辖区的商业主街(区),开展“零无照经营一条街”的创建活动,力争3年内全市各县(市、区)城区60%的街道,每个乡镇至少有1条街道被认定为“零无照经营一条街”。探索开展创建“零无照经营片区”的试点工作,创建一批取信于民、造福于民、繁荣有序、和谐文明的示范街区及专业市场,树立诚信合法经营的典范。
(三)落实指导服务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疏堵结合,把整顿与规范、查处与服务、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制订服务措施方案,实施分类指导。对无证无照经营者和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者,促使其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到弱势群体且不涉及重大隐患、通过整改可以消除违法状态的,主动引导办理证照;继续贯彻落实“放宽社区服务业创业门槛”的政策措施,在农村(社区)开展自行车维修、小家电维修、缝纫缝补、疏通管道、卫生保洁等5个行业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备案范围。对无需前置许可、小区居民确实需要的社区服务业,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需向所属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备案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延伸阅读
